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局相关科室:
为加强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加快出租汽车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现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考核组织机构
为强化考核工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我局决定成立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局运输服务科牵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指派人员组成。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市本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考核方式
(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局相关科室、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市局运输服务科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遵循“加强管理,循序渐进”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考核对象、范围及考核要求
考核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内交发〔2018〕881号)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pdf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