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从工资支付与清偿、保障措施、监督执行等方面构建了系统化治理框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牧区居民;《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不可以。《条例》第十条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这从根本上确保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落到实处。
[4] 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式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具体交付日期等内容,并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内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这一规定能够有效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