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哪些凭证?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材料。《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农民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当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农民工如何依法确保足额获得应得的工资?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一次性付清所欠付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
工程建设领域如何通过法定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可发”?
《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并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按照人工费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及工程进度于每月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项目工程所在地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