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斌(身份证号211203********1512):
你蒙D89715号货车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一案,由于无法联系当事人,现依法对你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赤交综执元(2022)41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截止7月17日)即为送达。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07月04日辽宁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抄告贵区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的函》,邮件《内蒙古自治区籍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2022年04月01日-06月30日),抄告刘*驾驶蒙D89715号货车2022年5月25日23时12分,在辽宁省康平县绥沈线654公里300米违法超限运输;刘*驾驶蒙D89715号货车2022年5月22日03时39分,在绥沈线652公里违法超限运输;赵*斌驾驶蒙D89715号货车2022年02月19日09时41分,在法盘线45公里300米违法超限运输;2022年9月02日至9月05日,我执法人员经《标准协同式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平台调查蒙D89715号货车经营业户为赵*斌所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2022年01月25日至2026年01月24日止,赵*斌蒙D89715号货车自2022年01月25日至2022年09月12日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我执法人员2022年9月10日、9月26日实地调查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散居13号和多方联系查找蒙D89715号货车的经营者赵*斌,未找到案件当事人和涉案车辆。现有辽宁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抄告贵区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的函》2022年07月04日的附表:《内蒙古自治区籍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2022年04月01日-2022年06月30日)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标准协同式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平台数据截图、《公告》送达截图、调查当事人现场视听资料光盘等佐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权,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75“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吊销赵*斌蒙D89715号货运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元字150403712746号)的处罚决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8日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