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4号)有关要求,为切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及时曝光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形成强力震慑,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现自我净化,我局现公开通报一起反面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赤峰市省道219线K217+830-K233+892段公路养护工程SDYH标段施工(招标编号G1504000001001436001001),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北方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土建施工于2023年5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5月26日开标,6月1日向土建中标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6月28日向招标人递交了《关于赤峰市省道219线K217+830-K233+892段公路养护工程SDYH 标段放弃中标的说明》(嘉隆公司发〔2023〕5号)文件,放弃了中标资格。
中标候选人公示排名第一的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之规定,其投标保证金40万元不予退还。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5日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