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交发〔2024〕2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高标准推动工作落实。
二、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要求,2023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要在6月30日前完成,请各旗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立即组织本辖区备案的驾培机构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对驾培机构报送的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6月3日前汇总本辖区驾培机构《考核申请表》,并将初审结果形成报告,一并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
三、2024年度考核相关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按《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交发〔2024〕280号).pdf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1日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