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时,由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工资清偿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不清偿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同时,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监督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因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欠薪或欠薪逃匿时,农民工如何依法维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并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伪造或隐匿工资支付台账且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将面临何种处罚?
《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编造、隐瞒、藏匿工资支付台账或者不依法提供相关工作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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