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月3日12日正式印发《关于废止〈赤峰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的通知》(赤交便字﹝2026﹞66 号),现向社会通告如下:
一、自废止通知印发之日起,《赤峰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赤交发〔2024〕28号)停止执行并予以废止。
二、在废止通知印发之日前,依据赤交发〔2024〕28号文件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法律效力不变,继续有效。
三、自废止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办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将统一适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内交法规发〔2024〕312号)。
特此通告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3日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94号